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清县院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村,现住本村。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永清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
永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李某某(已判决)位于保定市清苑县冉庄村的门店内购买气动力枪支1支,铅弹520余发(已灭失)。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清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李某某处购买的铅弹数量不能确定,其犯非买卖枪支、弹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检察委员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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