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经商,**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道**路**号**栋**房,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新开铺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田某某、韩某某、刘某某、杜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王某某、黎某某、张某某、叶某某、刘某乙等人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6月15日交本院办理。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商标第**号“**”的商标注册人为**兄弟(美洲)有限公司,2010年9月27日该注册商标转让给**控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经续展至2025年12月6日;商标第**号**注册人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至2026年2月27日。上述商标均为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3类,包括含酒精饮料。
自2018年3月开始,湖南**商贸有限公司为了从上级经销商处获取销售返点,经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以及股东、总经理刘某乙等人同意,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以11元每瓶的价格委托李某某用非法制造的“**”、“**”酒瓶瓶盖替换原装瓶盖,与李某某直接对接的该公司的工作人员有黎某某、张某某、刘某乙、叶某某,由黎某某负责记账,截至案发,该公司共计委托李某某为25970瓶洋酒更换瓶盖。其中,黎某某联系李某某更换洋酒瓶盖的数量为8064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10767瓶,刘某乙为3000瓶,叶亮为972瓶。其间,湖南**商贸有限公司将更换瓶盖的“**”、“**”等品牌的洋酒销售给俞某某、丁某某等人,销售单价为**名仕洋酒(700ml)352元或360元每瓶,**蓝带洋酒(700ml)930元每瓶,**新境洋酒(700ml)120元每瓶,销售金额共计70余万元;公安机关在湖南**商贸有限公司及其销售下线俞某某、丁某某处扣押“**名仕干邑白兰地”、“**蓝带干邑白兰地”、“**新境苏格兰威士忌”共计1079瓶,按照被侵权产品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非法经营的数额为338922元。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别,被扣的洋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查,湖南**商贸有限公司通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获取的违法所得共计约30万元。
2019年11月15日,公安民警在长沙市开福区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抓获。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的“**”、“**”洋酒、酒瓶瓶盖(照片);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账单、账本等书证;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及田某某、韩某某、杜某某、刘某甲、李某某、王某某、黎某某、刘某乙、叶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黄某某、宋某某、唐某某、俞某某、丁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类证据;6、注册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张某某作为湖南**商贸有限公司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但在卷证据不能证实湖南**商贸有限公司及张某某等人指使他人用质次价廉的酒液替换原装酒液,单瓶假冒注册商标洋酒的违法所得仅10元左右,张某某联系李昌兵共计为10767瓶洋酒更换瓶盖,涉及的违法所得约10万元,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湖南**商贸有限公司系民营企业,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销售业绩滑坡,经营状况不佳,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的角度出发,对于湖南**商贸有限公司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理。综合上述因素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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