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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制造弹药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9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住江苏省泗阳县****居委会****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弹药、妨害公务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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