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弹药、妨害公务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