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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19〕13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街道**区。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义乌市某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承接东阳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订单,在未取得“ETUDE”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制造标有“ETUDE”商标的化妆品唇彩管48000个。2017年4月27日东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东阳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查扣大量标有“ETUDE”商标的唇彩空瓶及唇彩。经商标注册人株式会社爱丽授权的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鉴定,查扣的标有“ETUDE”商标的唇彩系假冒“ETUDE”注册商标的产品。

张某某对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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