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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地案)_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滦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唐山**钢铁有限公司基建科科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5月23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5日,唐山**钢铁有限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定安排基建科长张某某为公司租地建设库房,且在会议上强调“占用此地必须取得合法手续,征地手续很关键,必须有张某某主办。”2015年4月3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个人名义分别与**县**镇**庄东村、西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以每亩1704元价格从安各庄东村租地45亩、西村租地11亩,共计56亩。2015年5月23日,中共安各庄镇党委、政府召开办公会议,会议要求对**电力铁塔项目(包含建设库房项目)要举全镇之力大力支持,**庄镇党委、政府允许该项目建设与审批同时进行。2015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赶工期,在没有办理土地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且未向公司汇报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开始施工建设库房,到2017年9月份库房建成,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滦南县安各庄镇安东村及安西村之间被占用林地面积共计54.84亩,全部为一般林地,原有植被和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唐山市盛财钢铁有限公司补办了土地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调查报告、土地租赁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合同、滦南县土地出让规划通知书、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安各庄镇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备案证等;

2证人范某某、宋某某、高某某等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

4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后期补办了土地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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