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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抚检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3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抚远市,住**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抚远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抚远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7日被抚远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抚远市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抚远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末,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未经抚远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在抚远市浓桥镇建胜村东北侧约3华里处非法开垦林地,并种植农作物。经鉴定,被开垦的林地位于国有重点防护林,被占用开垦并改变林地用途总面积为12亩,占用开垦林地对林地原有植被造成严重毁坏。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2月15日接到电话传唤后主动向抚远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徐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5.抚远市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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