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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80********,满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住兴城市**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9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8月21日、2020年10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兴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份,张某某在承包修建兴城市黄花山城市公益性公墓的过程中,在未见到征占林地的审批手续,未经兴城市黄花山城市公益性公墓法人代表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为了工程进度多挣经费,擅自用挖掘机把承包范围内的林地修建成梯田状修建公墓,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经辽宁名阳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工程师鉴定,张某某修建公墓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24.7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兴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现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超出审批范围占用的土地面积为16.9亩,根据兴城市林业局认定其超出审批范围占用的16.9亩土地均为林地。根据兴城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认定,张某某超建土地中仅有2.808亩为林地,其余分别为旱地、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村庄、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因林业部门与土地部门对张某某占用土地属性的认定不一致,故张某某占用林地面积是否达到立案标准事实不清,应对本案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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