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刑诉刑不诉〔2017〕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4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和县历阳镇**村委会**村**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6年12月23日至2016年12月30日、自2017年2月13日至2017年3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7年1月31日2017年2月13日、自2017年4月4日至2017年4月1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张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与和县历阳镇龙华村委会小田王自然村村民商定以平整土地的名义占用农田30.5亩,并付一定的补偿款给村民。小田王自然村村民王大祥时任生产队长,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全体村民一起到农田测量被占用的土地面积,村民拉尺,张某某记数字。后双方签定书面协议,书面协议由张某某按照村民小组会议的内容当场草拟,由在场全体村民签字确认。按照测量和统计的数字,张某某和张某某在村民张本金家由张某某现场报数字,张某某、张某某向村民逐户发放占地款共计120000余元,并交纳保证金、修路钱共计80000元。张某某一亩多田,获占地补偿款共计6000余元。2015年,张某某担任了该村民小组组长,2015年12月31日,张某某、张某某与村民签订了一份协议对原协议内容进行了确认,协议仍然由张某某按村民讨论意见草拟,由村民和张某某在协议上签字。第一次协议后张某某、张某某等人开始组织实施非法取土,并向206省道、河海大学、郑蒲港公交一体化道路二期二标段等多个工地输送土方。2016年经和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测绘,张某某和张某某所占用取土的地块均为基本农田,测绘面积达33.6960亩。经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地块的破坏程度进行鉴定,该地块因取土,破坏了耕地种植条件,造成耕地无法耕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4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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