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9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5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镇赉县**乡**村**屯,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一个月内无法作出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春季,在其经营管理的位于镇赉县**乡**村**屯西北14林班19小班林地内,开垦林地耕种农作物高粱;经鉴定,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为9.05亩,林地权属为镇赉县**乡**村集体所有,林种为防风固沙林,林地内原有植被被大量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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