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三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73********,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住三都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三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8年5月21日与三都县**镇**村**组,承包得该组“抱母羊”坡集体土地,做养殖场,取名为:“三都县广聚汇生态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某。2018年9月17日向林业部门递交《使用林地申请表》,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情况下,2019年2月份左右建成使用,2019年3月11日被三都水族自治县林业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三都县林业调查设计队对三都县广聚汇生态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建养殖场过程中占用林地面积为34.1亩,其中1号小班面积为4.1亩,2号小班面积为30亩(树种为杉木),占用林木总价值为36000元,地类宜林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向林业部门递交《使用林地申请表》,但由于评估费用较高,没有办成。案发后张某某缩小占地使用面积,只对养殖场的圈舍、办公用房等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正在办理之中。余下的其它部分没有申请办理的已补绿恢复原状。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并积极补办相关手续,使占用的林地合法化。没有补办手续的部分积极绿化恢复原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继续申请补办手续,没有补办手续的部分积极绿化恢复原样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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