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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一部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7195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镇**村**社。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乌审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13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3日被乌审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和2019年10月1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乌审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10月份左右,张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佣同村刘某某的装载机将位于乌审旗**镇**村**社其家门北侧的20.447亩土地推平用于种植农作物。经乌审旗农牧业局对被推平的20.447亩土地进行鉴定,被推平的土地属于沙地典型草原,植被为沙蒿、沙柳、杂草类,土壤类型为沙壤土。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乌审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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