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连州市人,住广东省连州市**镇**庭**栋**,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2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连州市**矿业有限公司在连州市**镇**村委会**山林共有三个工作面,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是其中一个工作面的负责人,其在取得《广东省林业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在上述山林进行采矿、堆填矿石废渣等非林业生产建设活动的过程中超范围占用农用地。经鉴定,张某某超范围占用林地17.62亩,另非林地25.67亩,被占用的林地为一般用材林,被占用的林地因采矿活动造成原有植被与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事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对其非法占用的农用地进行复绿。2020年1月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连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数量小,进行了复绿,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且其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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