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南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111963********,汉族,高中文化,柳州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柳州市城中区**村**队**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柳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在2018年至2019年7月份、2020年7月份期间,柳州市**建材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在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山湾村猫洞岭进行采石以及修路时,造成林地被非法占用,经聘请广西**发展有限公司对被非法占用的林地进行损失测算,得出测算意见为:被占用林地总面积为1.57公顷(23.55亩),被占用的地类为国家特别灌木林地。2020年9月2日,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情节轻微,社会危险较小,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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