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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单位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开发区**路17号**城**幢**号房,法定代表人孔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072******。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62********,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南县**乡**村**组**号**号,现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镇**路**巷**号,系湖南**项目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在灌阳**岭风电场项目中的项**、现场施工负责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灌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灌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间,**北投灌阳风电有限公司将灌阳**岭风电项目中的灌阳**风电场A1-A3风机及道路、灌阳正江岭风电场B26-B28风机平台及道路施工的项目工程标段建设发包给中国**第**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局),**局在承接上述项目建设工程后,于2017年11月,通过分包的方式把其承包的项目工程标段再次发包给了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湖南**委托张某某全权负责其项目的施工建设。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完成该项目工程后,于2018年3月又争取了灌阳**岭风电场B29-B30风机平台及道路施工工程,张某某在组织施工过程中,为确保风机相关设备能顺利通过和安装,优化了部分施工路线,加宽了道路平台,超出发包方(业主方)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范围。经鉴定,湖南**授权委托人张某某超出用地红线许可(审批)施工占用林地面积为3.3888公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主动到灌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张某某与所任职公司积极采取措施,对非法占用的农用地进行了生态修复,并主动缴纳了生态修复金到灌阳县财政专户。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积极采取生态补救措施恢复生态,并主动缴纳了生态修复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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