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是232330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庆安县**镇**村***屯,农民。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庆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庆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开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没有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庆安县国有林场管理局东风林场施业区36林班20、21、19、38小班陆续用镐头非法开垦林地10.15亩,用于种植黄豆和玉米,案发后,非法占用的农用地已归还东风林场。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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