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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桑检林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68********,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住**道**镇**居委会,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桑植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2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植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6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3日、2020年5月17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6日(2017年农历腊月二十一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未办理农用地占用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组织村民集资修建**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经聘请桑植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林业工程师鉴定:张某某占用农用地面积共16.3亩,其中林地面积为12.6亩(八大公山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范围,属于国家级公益林),耕地面积为3.7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物证检验报告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损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植树造林,恢复植被,同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其目的是为老百姓谋取生活的出路,没有牟取私利,主观恶性不深。为教育引导被不起诉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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