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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故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58********,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系河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兼项目主管。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0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了被不起诉人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河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河北**发展有限公司流传承包422亩农用地,用于农业规模化经营,2016年6月5日河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这些土地租赁给张某某使用,张某某系河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兼项目主管。2018年12月张某某未经允许且在未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将其中位于故城县的集体土地21766.47平法米(32.65亩)用于修建道路、硬化路面。根据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张某某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意见,张某某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面积为21197.47平方米(31.80亩)。认定:21197.47平方米(31.8亩)建设牌坊等建筑物及硬化路面,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另查明:涉案地块已调规为建设用地,张某某所在的河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已依法取得该地块不动产权证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张某某认罪认罚,张某某所在的河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已依法取得涉案地块土地使用证,完善了用地手续,考虑到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可予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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