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镇**村**号,2011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16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我院于2020年1月9日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证据发生变化,我院于2020年6月4日对张某某撤回起诉。
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河北省昌黎县**村村民所有集体土地于2016年开始因赵某某堆放废料及张某某挖损造成破坏,该地块位于**村村南,共造成30177.11平方米(约合45.27亩)土地被破坏,所破坏的土地类别为旱地、水浇地、设施农用地,其中耕地面积30060.8平方米(约合45.09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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