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法号释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6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乡**村**寺。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我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深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未经依法审批,于2016年8月占用大堤镇**村、**村的集体土地建**念佛堂,占地面积:139426.66平方米,合计209.14亩,土地利用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其中建筑物及构筑物、硬化路面、土坑、池塘所占耕地38.99亩,种植条件严重破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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