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房检公诉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单位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住所地贵州省**市**区**路**号**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011973********,汉族,初中文化,现住**路**小区**栋**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61970********,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房县,住房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8年8月13日被房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12月18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乙公司中标S***省道**市**河至**县**河新建工程(房县境一期)*甲标段施工工程后,成立了**路*甲标段项目经理部,*乙标段**。
2017年8月15日,*乙公司**梁某某委托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公司代理人,授权其“以公司名义负责*甲标段现场施工及安全管理,以及工作协调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其工作职责是在项目**徐某某领导下,负责工地施工和安全管理。*乙公司在未取得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8月20日开工建设,之后也未安排*甲标段项目经理部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明知*甲标段工程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且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确告知修路毁林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其继续赶工期施工。2017年11月,由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具体组织施工在三里沟修建施工便道一条,违法使用防护林林地0.8657公顷;2018年3月,由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具体组织施工在旱田洼修建砂场一个,违法使用防护林林地0.6935公顷,共计违法使用防护林林地1.5592公顷(23.388亩)。
2019年12月,房县公路局对**路一、二标段施工毁损的林地进行了补植复绿,在房县**乡**村栽植黄桃树25.4亩,另承诺在工程完工后在公路沿线补植复绿100.8亩。
本院认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徐某某、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并且积极消除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贵州**建设有限公司、徐某某、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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