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牙检五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内蒙古库都尔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内蒙古库都尔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牙克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初,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尹某某、王某甲、刘某某四人受王某乙(另案处理)雇佣,为王某乙伊图里河林业局温河生态功能区农场工人。当年5月,在未经任何审批的情况下,王某乙指使尹某某、张某某等四名工人在其温河生态功能区农场,使用重型拖拉机和重耙,将其耕地附近林地非法开垦。非法开垦林地面积共计864.08亩。该被非法开垦林地一直被王某乙种植或承包给他人耕种至案发。尹某某、张某某、王某甲、刘某某四人在2008年秋离开该农场,与王某乙解除受雇关系。2019年10月5日内蒙古库都尔森林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经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38号被非法开垦林地位于温河生态功能区莫那根林场27林班22小班,面积为42.15亩。42号被非法开垦林地位于莫那根林场27林班22小班、46林班1小班,面积为821.93亩。上述涉案地权属为国有林地,非法农地改变了林地的使用用途,造成原生植被严重破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是其犯罪行为终了时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已经超过十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决定作出不起诉。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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