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四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闽侯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1月19日和2020年3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于2020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初,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闽侯县小箬乡尚格村签订协议租用“机由斋”山场用于建设养鸡场从事蛋鸡养殖。1995年到1998年共建鸡舍5座;经调查核实2000年9月15日鸡舍占地面积有1.68亩。
2008年12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扩大经营生产成立了闽侯县森旺养殖场(个人独资),并以森旺养殖场名义向尚格村承包该山场经济林地20亩用于蛋鸡养殖,自2008年至2016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陆续在该山场建设多座鸡舍和硬化道路,造成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至案发仍未向相关部门办理林地审批手续。经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地块林地被占用并毁坏,做为非林方面使用,确认构成局部森林植被破坏的因果关系,折23.7789亩,地类均为经济林地,林种均为果树林,均非生态公益林,造成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因小箬乡当地暂无可补植复绿地块,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愿意异地在南屿镇修复并于2020年4月28日签署“补植复绿”承诺书自愿向交纳“生态修复金”,由南屿镇政府代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现“生态修复金”71340元已于2020年5月6日缴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主动向闽侯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张某某主动到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中张某某违法犯罪行为历史沿革时间较长,部分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二)》之前,之后行为亦是因为其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本案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地块用于农业生产,属于设施农用地,且系初犯、偶犯,情节比较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某系残疾人,酌定从轻处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鉴于涉案的企业属民营企业,为了贯彻中央关于保护民营企业精神,保护当地经济及就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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