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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嘎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2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闫某某、张某某在2012年担任**嘎查村领导时,由于村内安装管灌,无法通过村民自筹资金支付安装费用,于是村主任张某某与其村书记闫某某一起通过村委会开会的形式将其村北的一块1500亩地以盐碱地的形式承包给郭某某了,期限是50年,承包费是120万元,用于支付村内安装管灌的费用。在**村委会将村集体土地承包给郭某某使用的过程中,闫某某、张某某二人还具体实施了联系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与村民协调用地等行为,并且**村委会对外承包的地块位置与**镇政府审批的地块位置不符。郭某某承包完这块地后建了砖厂,在村委会对外承包的这块土地中(现**砖厂地块),经调取草原监理所及国土资源局的点位图及土地使用者占地类说明,最后我大队认定**砖厂(生活区、生产区、堆料区)共破坏草原面积为189.6675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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