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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英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住英山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12月13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月2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英山县孔家坊乡余家冲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承包经营该村三组和四组交界、地名为“晒谷石”山林处的油茶坊三十年的合同书。2010年3月至2018年2月底,张某某在未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多次雇佣挖机拓宽上山的人行路。经鉴定,张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1.2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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