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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刑检刑不诉〔2018〕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辉南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通化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月29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2018年9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吉林省通化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明知是2017年村集体清收的林地情况下,仍然在**镇**村非法占用该清收的两块林业用地(涉及林班:2林班113、245、246小班),擅自耕种玉米7327平方米,合计10.98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通化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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