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林刑不诉〔2019〕4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邵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4月12日被邵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邵阳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12月份至2015年5月初,张某某伙同彭某某、黎某某在邵阳县**镇**村开办采石场。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某某采石场占用林地58亩,没有办理占用林地许可证。

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20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