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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格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性,1981年12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8011981********;藏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住格尔木市***乡**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乡。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格尔木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格尔木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 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审查终结。2020年5月8日、7月15日两次退回格尔木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15日格尔木市森林公安局补查重报至本院,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

2013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格尔木市大格勒乡查那村北侧林地非法开垦并平整当做晾晒场地使用至今。经宁夏绿森源林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涉案土地面积为7.5亩,土地性质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涉案土地原有植被被严重破坏。经本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某某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具体亩数,且无法证实已达刑事立案标准;证据显示有他人对涉案土地进行平整,无法得出对涉案土地造成毁坏是张某某所为的唯一结论;张某某开垦土地时主观上是否明知是林地没有证据证实。现有证据存在合理怀疑,无法排除。本院认为格尔木市森林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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