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8196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住**镇庙**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万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被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1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某某,万安县五云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担任**镇应急抗旱水源工程**水库建设项目法人代表时,在县政府召开项目建设协调推进会后,将会议精神传达给施工单位,通知施工单位在库区取土筑坝,致使施工单位超审批面积占用26.35亩防护林地被毁坏。鉴于本案非法占有农用地的目的是为了节省财政开支和保障工程按期完工,并无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县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中未尽到协助义务,未及时为项目建设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本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施工单位已对被毁坏林地进行复绿,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采取补救复绿措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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