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71********,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南宁市兴宁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日、3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日、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 广西宗域土石方有限公司在南宁市青区仙葫开发区那舅社区投资了开牛绿、大细那怀绿消纳场项目,办理了消纳场的相关设立手续,获得南宁市城市管理局核发的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后开展经营活动。开牛绿消纳场在经营期间,由消纳场**覃广(另案处理)聘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负责现场的管理经营。
在2016年10月底至2017年4月的实际经营期间,开牛绿消纳场在接纳建筑垃圾和弃土过程中非法占用林地。经南宁兴绿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占用林地进行勘验,认定被占用的林地面积达 1.6551公顷(约15亩),林地类型属于其他林地。被占用林地面积中原有的林木和林下植被已被完全清除和损毁,推土填埋改变了林地的原始地貌,林地原有的森林生态功能已经丧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消纳场设立登记材料、农林局调查报告及移交线索函;2.证人梁某某、杨某某、蔡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供述;4.占用农地现场查验报告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张某某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轻微,系履行职务行为,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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