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蒙古族,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78********,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嘎查**组,现住科左后旗**镇**嘎查**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2月31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30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20年12月20日第一次、2021年2月26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科左后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3年,**镇**嘎查**窝堡屯村民张某某因没有住房,经时任本村书记宋某某答应,在**窝堡屯东头草牧场上要了一块地。张某某在2003年在该地块上盖了一间约60平米的住房,并在住房周围种植树木。2004年在树中间种植了农作物,2004年5月份,科左后旗**苏木政府对张某某这块地以非法开垦草牧场进行了处罚,按36亩(估算)罚款8000元钱,并要求张某某非法开垦草牧场种植树木的地块不得随意转让他人。2011年2月20日,张某某以9万元钱承包年限30年,将该地块以林地名义(没有林权证)转包给本村村民金某某(其中赵某某出4万元钱种植30亩左右),金某某和赵某某自2011年到2017年期间一直在树种间种植农作物,2018年至今因政府不让在林地种植农作物,二人就没有再种植,2019年金某某和张某某将该地块进行了旋耕。2020年3月10日,经科左后旗林草局委托诵辽市中盛测绘公司测绘:金某某占地面积60.91亩,赵某某占地面积29.93亩,合计张某某占地面积90.84亩。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科左后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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