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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蒙古族,197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78********,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嘎查**,现住科左后旗****嘎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92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1119补查重报于20201231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130补查重报本案于2020年12月20日第一次、2021年2月26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科左后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3年,**镇**嘎查**窝堡屯村民张某某因没有住房,经时任本村书记宋某某答应,在**窝堡屯东头草牧场上要了一块地。张某某在2003年在该地块上盖了一间约60平米的住房,并在住房周围种植树木。2004年在树中间种植了农作物,2004年5月份,科左后旗**苏木政府对张某某这块地以非法开垦草牧场进行了处罚,按36亩(估算)罚款8000元钱,并要求张某某非法开垦草牧场种植树木的地块不得随意转让他人。2011年2月20日,张某某以9万元钱承包年限30年,将该地块以林地名义(没有林权证)转包给本村村民金某某(其中赵某某出4万元钱种植30亩左右),金某某和赵某某自2011年到2017年期间一直在树种间种植农作物,2018年至今因政府不让在林地种植农作物,二人就没有再种植,2019年金某某和张某某将该地块进行了旋耕。2020年3月10日,经科左后旗林草局委托诵辽市中盛测绘公司测绘:金某某占地面积60.91亩,赵某某占地面积29.93亩,合计张某某占地面积90.84亩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科左后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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