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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防区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65********,汉族,高中文化,**石场**,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住防城港市防城区**宿舍。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防城港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防城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28日,张某乙成立防城港市防城区富达矿业有限公司(富*公司),经营**城区滩营乡那勇村那加组那加背岭上的**场,具体事务由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负责。2014年1月,张某甲代表富达公司与邓某某签订《**石场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富达公司以人民币300万元收购邓某某所在公司在**石场的全部股份,之后**场由富*公司全面经营。2014年2月,张某甲又代表富*公司与邓某乙签订《**场开采生产施工合同》,约定由邓某乙负责**石场的采石、石料生产等,富*公司支付报酬。至2019年初,富*公司断断续续经营**场的石料生产、销售。期间,富*公司在原**场开采范围基础上、在未获得林业部门的许可情况下,对采**场周边林地进行清表、修路、堆放废土,致使防城区滩营乡那勇村3林班84.1、25.1、42.1、45.1、89.1、90.1、84.1、39.1、49.1、63.1小班林地被破坏。经鉴定,被破坏的林地面积5.6514公顷(84.77亩)。2018年初防城港市森林公安局防城区分局要求**场停工,2019年11月,富*公司开始对上述破坏的林地复绿,现复绿面积5.0676公顷(76.014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20年6月4日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负责的富*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为防城港市防城区富8矿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案发后,张某甲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及时复绿被占用的林地,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防城港市人民防城区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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