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山西省高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同户籍所在**,政协第六届高平市委员会**,高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任山西**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苏继东,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抽逃出资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抽逃出资罪
2010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和胡某某、王某某(已判刑)共同投资成立高平市**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在公司注册登记过程中,张某甲、王某某以借款验资的方式办理验资手续,验资结束,公司注册成立后,张某甲、王某某随即将3000万元注册资金全部抽逃归还出借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邢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靳某某、某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高平市****公司注册成立后,因开展放贷业务,而公司账面上没有资金,于是由王某某提议,王某某、张某甲、胡某某三人商量以公司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吸收存款后发放贷款,后安排牛德泽以公司名义开展吸收存款业务。随后牛某甲召集公司员工召开会议,会上牛某甲让员工介绍自己的亲朋好友到公司存款。会后,公司员工即陆续介绍亲朋好友和社会人员到公司存款。从2011年至2015年间,该公司先后向社会公众李某丁、毕某某、李某乙等16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3600余万元。公司吸收存款后将款全部用于发放贷款,其中发放给山西**有限公司2775万元,剩余款发放给散户。案发前,****公司退还本金387余万元,剩余款于案发后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牛某乙、邵某某、袁某某、张某乙、杨某某、牛某乙、李某丁、董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且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抽逃出资情节轻微,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