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官检刑检刑不诉〔2019〕4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伟,云南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已起诉)以投资“蒙自银河星城”、“贵州遵义盛世华城”两个工程项目为由,先后成立云南聚仓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汇财投资有限公司、云南汇贤投资有限公司、云南汇尚投资有限公司、云南杰作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德宝投资有限公司、云南聚仓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云南聚仓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八家公司并指派汤某某、代某某、邓某某、张某某、孟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等相关人员做为上述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负责人,在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情况下以高额返利的投资模式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经鉴定,2017年4月至2018年8月期间,聚仓源8家公司共向1706人吸收资金75790500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2017年9月开始任云南省聚仓源投资有限公司业务员直至2018年8月,负责在人员聚集地发放宣传单及向过往行人讲解公司投资运作模式,吸收不特定对象到公司进行投资。案发后,张某某主动退还违法所得4万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违法所得4万元由扣押机关发还集资参与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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