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经网检刑不诉〔2019〕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82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财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及招商加盟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市**镇**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证据不足,于2017年8月14日被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8年8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9月28日至10月26日、自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9月14日至9月28日、自2018年11月27日至12月11日、自2019年2月11日至2月25日)。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系**财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原股东兼招商加盟部负责人,伙同该公司王某某等人,自2014年4月开始,通过互联网**投融资平台以12%至18%的高息进行P2B投资项目,向项某某等人吸收投资款,2015年6月该公司停止向投资人返还投资款利息及本金,后该公司下落不明。截至目前,涉及的被害人达230余人,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构成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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