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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1〕6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91******** ,汉族,大学文化,原宁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仑小港分公司业务员,住河南省汝南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作为宁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仑小港分公司业务员,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按照总公司宁波**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统一安排,向社会公开宣传、推介、销售“小白租”理财产品,并承诺保本付息。在上述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累计向5名不特定社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9.5万元,相关资金均进入总公司宁波**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9月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到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经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作为业务员,共向5名不特定社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9.5万元,作为其他参与程度较低的人员,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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