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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3********553X,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社区**号。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12日被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0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9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3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平顶山市新华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于2009年5月27日注册成立,许某某(系单某某之妻)出资4700万元,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心出资300万元(2010年11月4日股权转让给薛某某,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心退出经营),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担保、投资、咨询服务,隶属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法定代表人单某某)。2011年,**担保公司虽然取得了河南省工信厅批准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资质,但未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质。**担保公司在未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无资质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情况下,利用**集团旗下的平顶山市****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有限责任公司、项城市****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等9个项目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并承诺使用资金期限分为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在一定期限内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或熟人介绍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2013年4月任平顶山市新华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客户经理,经鉴定,其任职期间,个人吸收社会公众存款22万元,未兑付金额无,获得工资、提成及奖励2168元。案发后,张某某退赃2168元。2019年6月14日,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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