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张某某,听取了张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3日退回启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4月3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21日、6月1日,本案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5年7月至2017年2月期间在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启东分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启东分公司未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情形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启东分公司组织的发放传单、门店广告、组织聚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推介**启东分公司的理财产品,先后向蔡某某、陈某某、龚某某等10名社会公众累计非法吸收资金27笔计人民币8400000元,后已全部兑付。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从中获取工资及提成等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15588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5588元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合规知识库、银行交易记录、退缴赃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邢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及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任某某、顾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南通含章光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鉴定报告等。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全部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115588元暂存启东市公安局名下尾号1293涉案资金专用账户,待该系列案件作出最终处理结果后交由相应的司法机关一并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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