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路**号,现住址:任丘市**楼,职业:工人,政治面貌:党员,无前科,2019年4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因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10月13日、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任丘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份至2018年4月份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朱某某(以上四人均已起诉)张某某、采用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公开宣传、许以高额回报等手段,为北京华夏金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吸收存款6500余万元,参与投资任清源426人,损失38660530元,现阶段其中朱某某发展会员(包括李某丁下)45人,累计吸收存款900余万元,李某甲发展会员117人,累计吸收存款1700余万元,李某丙发展会员99人,累计吸收存款2000余万元,李某乙发展会员149人,累计吸收存款1800余万元,张某某发展会员16人,累计吸收存款存款14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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