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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公一刑不诉〔2018〕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71********,汉族,初中文化,海口市**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海南省海口市人,户籍地及住址海口市**路**号**园**室。2012年9月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6年9月5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晓东,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9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海口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至2011年底,曾某某(已判刑)以做包机包航线生意为由向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等人高息借款,按月息5-30%返利。张某甲为了赚取高额利息,以本人自有资金及向张某乙等亲戚、朋友共8人借款50408000元再转借给曾某某,案发前后张某甲已归还本息57837000元。张某甲共转给曾某某199886540元,曾某某转给张某甲240051540元,曾某某还欠张某甲17672000元。2016年9月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到海口市公安局投案。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口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主要理由:一是现有证据证明,张某甲向张某乙等8人吸收资金转借给曾某某的事实清楚,但8人中有的是其亲戚,有的是其老乡及生意上的朋友,且张某甲借款时,以做生意周转资金为由“一对一”借款,未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的公开性、社会性特征。二是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张某甲除了向张某乙等8人借款转借给曾某某之外,与曾某某还存在1亿多元的资金往来,该部分资金是否是其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尚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杜伟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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