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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路**对面。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决定,2020年8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双清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等人在一起吃饭时,陈某某觉得王某乙人脉广,就向王某乙提出开音乐餐厅的建议,王某乙表示同意,后王某乙又召集了杨某甲、余某某、晏某某、易某某、杨某乙、曾某某、袁某某参加。2016年9月7日成立邵阳市**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共有10人,分别是王某丙占股19%(实际持有人王某乙),杨某甲、余某某、晏某某、易某某、杨某乙、张某某、曾某某、袁某某、苏某某(实际持有人王某甲)分别占股9%。上述11人商量决定:由陈某某负责制定人气股方案,其他10人每人投入3万元作为原始股东,每名原始股东发展10名人气股东(投入3万元的,可领3万元餐厅消费卡,一年后连本带利再返3.8万;投入5万元的,可领5万元餐厅消费卡,一年后连本带利再返6.8万)。2017年8月2日,王某乙又成立了新邵**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要求上述股东发展人气股。经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介绍推荐了谢某甲、雷某某、伍某甲、伍某乙、何某甲、何某乙、佘某某、申某某、范某某、李某某、刘某甲11人购买了邵阳**人气股。刘某乙,谢某乙,赵某某3人购买了新邵人气股。

上述所有人气股股东所投资金均打入王某乙指定账户,且均由王某乙使用和支配。

案发后,张某某吸收的人气股所有款项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谅解。2020年8月1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具有认罪认罚和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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