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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2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公司前法定代表人,住顺庆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鼻咽癌晚期患者,已于2020年10月29日病逝。

本案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顺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顺庆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12月19日改变管辖至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2013年进入**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以来,负责**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通过**公司对外宣传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截止2017年1月,共计参与8个项目,其中已完结“**个人借款”、“**”、“**丽景(普罗旺斯)”以及“**酒店”4个项目,尚未完结项目4个。经审计:“**机械”涉及出借群众277人次,尚欠借款本金1368.024768万元,已支付利息337.078267万元;“**焊接”涉及出借群众318人次,尚欠借款本金1356.505728万元,已支付利息363.176067万元;“**置业”涉及出借群众229人次,尚欠借款本金1157.392096万元,已支付利息197.0062万元;“**金树湾”涉及出借群众132人次,尚欠借款本金687.326688万元,已支付利息137.133933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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