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8********,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个体经商,山东省兰陵县人,户籍地:山东省兰陵县庄**镇**村**号,住临沂市兰山区**路**段**号。2019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深圳市**文化艺术品交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实际经营人均为白某某(另案处理),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21日。自公司成立之日至2017年7月份期间,白某某、高某某(另案处理)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姜某某(在逃)结伙,打着投资、理财的噱头,通过出售深圳市**文化艺术品交易有限公司发行的玉器、字画原始包,以高息为诱饵,承诺固定收益,大肆吸收投资人资金,资金链断裂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高某某、白某某等人逃匿。已查实“**墨宝坊”公司非法吸收群众资金5366301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是否在深圳市**文化艺术品交易有限公司实际出资、是否明知该公司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参与或提供帮助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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