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十郧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湖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8月31日移送审查起诉;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0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身为湖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业务员,以口头宣传方式,公开吸收公众存款150余万元。经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受湖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总经理赵某某(另案处理)邀请到该分公司担任业务员从事吸收存款业务,赵某某为了使张某某业绩达到总公司规定标准,即将本人吸收的部分资金挂到张某某名下,经会计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累计吸收存款129万元,其中89万元属赵某某吸收,张某某实际吸收存款40万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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