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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拘禁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捕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程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9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2日11时许,因高某某与秦某某经济纠纷,后高某某伙同徐某某、张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港**室内,以殴打、语言威胁等方式非法拘禁秦某某四个小时之久。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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