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2019年3月中旬至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参加传销组织并担任嘉善县**街道**村**幢**室安全员。在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控制被害人手机、监听电话的方式,同王**(另案处理)等人限制被害人吴某某、刘某某、谭某某等人的人身自由。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及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搜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拘禁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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