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拘禁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21995********,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本案于2019年5月9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中旬至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参加传销组织并担任嘉善县**街道**村**幢**室安全员。在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控制被害人手机、监听电话的方式,同王**(另案处理)等人限制被害人吴某某、刘某某、谭某某等人的人身自由。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及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搜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拘禁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