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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拘禁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刑不诉〔2019〕3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22日,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被害人程某甲因在山西太原承包工程需支付工人工资,经担保人江某某联系,向不起诉人张某某借款8万元,月息8000元。张某某向任某甲借款8万元,月息4000元后又借款给程某甲,并提出若不能按时支付利息,就用程某甲和其妻郭某某在商州区**公馆**号楼**单元**室按揭购买的一套房屋抵押,程某甲在支付张某某4个月利息之后,无力偿还高息,2016年夏季的一天,张某某伙同程某乙、任某乙、程某丙等人在商州区**超市**楼的**茶茶叶店进行讨债,并在张某某家中及商州宾馆对程某甲非法拘禁长达十七小时。2016年9月,张某某伙同他人在山阳县**山庄因要债对程某甲妻子郭某某非法拘禁四小时,程某甲报警后山阳县城关派出所民警出警,将郭某某解救。2017年3月25日程某甲、郭某某因无力偿还张某某高息,同张某某及其妻吴某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将其**公馆**号楼**单元按揭购买的一套房屋卖给张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拘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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