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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拘禁案)_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泉市院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1959年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矿业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保安,住平泉市平泉镇**家属院。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因河北**矿业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与平泉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存在纠纷,****矿业将卡车、铲车、钩机等机械设备放置于矿业采区并派人值班看守。2019年6月1日凌晨3时许,因**矿业要放炮生产,于是许组织被不起诉人张等六人将在该采区内看守设备的****矿业值班人员佟、王、刘三人带至**矿业的值班室内进行看守,至凌晨6时许。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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