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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拘禁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5********,汉族,大学本科,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路**里**,现住址为天津市红桥区**大街**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常维,天津兆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9月1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10月12日补查重报。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1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索要债务到郭某某位于天津空港经济区**花园**的家中,经现场与郭某某沟通,在得知其无力偿还债务后,对郭某某进行殴打,致使郭某某肋部左侧等处受伤(未作鉴定)。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同赵某甲、刘某某、赵某乙、王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将郭某某拘禁在其家中长达三天时间,逼迫郭某某联系亲属、朋友等借钱偿还债务。2018年1月21日凌晨,郭某某在其亲属的帮助下,离开其住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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