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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19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5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中共党员,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楼某某、翁某某(均另案处理)数次至诸暨市**镇**村山上打猎。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楼某某、翁某某的二支猎枪系私藏枪支,仍借用二人的猎枪开枪打猎。后涉案的二支猎枪均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经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涉案二支猎枪均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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