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务农。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6年在收废品时捡到一支枪,张某某将该枪支存放于绥阳县**镇**村自己家的牛圈里。2020年8月31日,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遵义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具备枪支致伤力。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持有枪支期间未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